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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偏遠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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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實施範圍為豐濱鄉、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瑞穗鄉、富里鄉。 但屬山坡地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實施範圍內之建築物,除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外,其工程造價在新臺 幣七十萬元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監造或由營造業承造,其申請建 造執照應備具之工程圖樣如下: 一、基地位置圖。 二、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但選用花蓮縣政     府製定之標準建築圖樣者,得免附平面圖、立面圖。

第 4 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認定標準以內政部訂定範圍辦理。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