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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變更都市計畫回饋代金分期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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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都市計畫變更回饋代金之分期繳 納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回饋代金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義務人得就超過部分向本府申請分 期繳納。 分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二十個月,每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 3 條

分期繳納者,應逐期按未繳納之代金餘額,依申請當月縣庫向金融機構透 支借款利率計繳利息。 提前清償者,回饋代金利息計算至前月為止。

第 4 條

回饋代金繳納達應繳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檢附金融機構之履約保證 ,向本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

第 5 條

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回饋代金,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土地及建物登 記簿謄本、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