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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山坡地建築基地人行步道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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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無法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設置人行步道建築執照之審查作業,特
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山坡地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且符合本原則規定者,得減少其退縮距離
或免予退縮。但其相鄰基地如已依法設置人行步道且有連貫通行之必
要者,不適用本原則之規定。
第三點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之山坡地範圍內建築基地,免退縮設置人行
步道:
(一)單獨興建之農舍。
(二)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增建或修建且未整地者。
(三)建築基地與指定建築線之道路上、下邊坡高差逾 1.5 公尺,且擋
土牆已施築完成者。
(四)建築基地位於已開闢完成之重劃地區之基地內通路者。
(五)建築基地內通路已符合人車分道功能者。
(六)建築基地或街廓經本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審查核准者。
第四點
本原則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