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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吉安都市計畫住一住宅區審查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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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吉安都市計畫(住一住宅區)細     部計畫開發許可,依據該細部計畫書訂定本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程     序)。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點

本開發區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由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審查。

第三點

本細部計畫開發方式以開發許可為原則,土地所有權人得依相關規定     自辦市地重劃。

第四點

開發程序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開發許可:       由申請人提供 28% 之土地,但己建築之區塊零散土地,申請基地       土地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下或大於 500 平方公尺情形特殊經本       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得以繳納代金,其代金數額以公告現值換算之       ,由本府核發「開發許可初審證明」。 (二)規劃許可:       1.申請人取得「開發許可初審證明」檢送開發計畫書至本府作業單          位,並繳納審查作業費。       2.作業單位提送開發計畫書及相關書件予「本委員會」審查。       3.審查核可後由申請人與本府簽訂協議書,議定依開發條件及開發         期限辦理;審查結果得予補正者應於七日內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         內補正複審,複審仍未符合或逾期未再補正者予以駁回;審查結         果不符規定而無法補正辦理者,逕予退件。 (三)建築許可:       申請人依協議事項辦理完成後,由本府核發「開發許可證明書」,       應載明開發及公共設施內容,憑向本府建築管理單位依建築法規定       申請建築許可,其涉及興建公共設施者應併同申請建造執照。 (四)使用許可:       依協議自願捐贈鄰里性公共設施興闢完成,經本府認可,由申請人       同意管理維護後,取得「公共設施完工及管理維護證明」憑向本府       建築管理單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使用執照,無公共設施者應檢附本       府證明文件。

第五點

本府受理本開發區之申請,應依據花蓮縣都市計畫土地細部計畫開發     許可審查及(都市計畫設計委員會審議案)作業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     ,未依規定繳納者,不予受理,並將申請開發審查規劃案件資料退回     。

第六點

本開發計畫區開發規定依據本細部計畫書規定辦理,未規定部分適用     其他法令規定。

第七點

依本審查作業程序所需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