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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97年度獎勵優良綠建築設計與應用技術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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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計畫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 合行政院「綠建築推動方案」,維護生態環境 之綠建築,鼓勵縣內建築物建築設計與應用技 術符合各項綠建築指標,訂定本計畫。

第二點

實施範圍:花蓮縣內領有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 證明,未經依違反建築法查報處分,且未經本 縣96年度評選綠建築得獎者,具有示範綠建築 設計與應用技術之建築物。

第三點

經費來源:內政部97年度加強綠建築推動計畫 獎助經費。

第四點

獎勵方式:本活動之獎勵,設洄瀾綠建築特優 獎1名及單元應用入選獎若干名,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優獎: 1、由花蓮縣政府頒發優良綠建築設計與應用技術 特優獎證書或獎座予起造人或所有權人及設計人。 2、頒發獎勵金新臺幣6萬元予設計人。 (二)單元應用入選獎: 1、由本府頒發優良綠建築設計與應用技術獎證書 或獎座予起造人或所有權人及設計人。 2、頒發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予設計人。

第五點

獎勵限制: (一)單一成果作品如獲選為特優獎,不再重複頒 發單元應用入選獎。 (二)單一成果作品獲選單元應用入選獎逾二項者 ,頒發獎勵金以新臺幣4萬元為限,但得頒 發證書或獎座。 (三)特優獎由單元應用入選獎中評選,且至少符 合二項單元應用技術入選,如未達評選委員 會議評選為特優標準者,該獎項將予從缺, 惟仍得頒領原入選單元獎項。 (四)屬免建築師設計或自行設計案者,實際設計 人得由原起造人或房屋所有權人證明後提出 申請。 (五)申請作品之建築設計係採用主管機關標準圖 說,或特色農宅設計獎勵案者,得由起造人 或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獎勵性質以應用 技術為主,得獎後不發給獎金,但得頒發證 書或獎座予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六)報名參加作品經查有資格不符或變造文件提 供不實資料者,將取消參加資格,已得獎項 之獎金及證書或獎座將予追繳。

第六點

獎勵單元應用類別: (一)建築綠化。 (二)建築基地保水。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通風應用、採光應用、外 遮陽或外殼構材應用)。 (四)水資源再利用。 (五)綠建材。 (六)其他(由申請人敘明經評選會議評定)。

第七點

評審方式: (一)第1階評選作業(初評):由花蓮縣綠建築推 動諮詢小組與主辦 單位召開評選會議,自報名申請件數就各單元 應用技術進行評選 入選成果作品,各單元入選作品未達評選會議 出席人數二分之一複決通過者,該單元獎項將 以從缺認定。 (二)第2階評選作業(複評):由小組委員及業務 單位就入選成果作品複評,並就單案符合二項 單元應用技術入選成果作品,進行特優獎評選 ,必要時得通知該申請人或設計人實施簡報或 說明。

第八點

本計畫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並另訂報名簡章對外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