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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實施綠建築審核及抽查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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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行政院「綠建築推動方案」         ,建立建築設計審核及抽查制度,為明確審核及抽查 之處理         方式,特訂定本規定。

第二點

本規定適用範圍: (一)依「綠建築推動方案」,委託專業公會、團體專案實施之 綠建築設計審核及抽查之案件。 (二)依內政部所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 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實施有關綠建 築設計查核之定期抽查案件。

第三點

綠建築審核及抽查之處理原則: (一)未核發使用執照案件,依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已核發使用執照案件,考量公益與領得使用執照房屋所有 權人之信賴保護原則,由本府建管單位於使用執照存根註 記「實施綠建築設計審核及抽查時,已領得使用執照案件。」 (三)綠建築設計審核及抽查成果不符案件,經認定該設計或簽 證之建築師有違反建築師法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移送懲 戒。

第四點

本規定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