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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8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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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為提高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並         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落實建造執照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         證制度,依內政部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         查作業要點,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本原則所稱建造執照包括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發之建造         執照(含雜項執照)及變更設計二類。

第三點

本縣建造執照抽查會審由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及花蓮縣建築師公         會會員組成。

第四點

建造執照簽證項目由本縣建造執照抽查會審會議依下列各款逐款審         查,查有不符規定情形者,逐款對設計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記點         一點;每案件記點以五點為上限。但經補檢討或復核後符合者,不        在此限:      (一)建蔽率、容積率。      (二)結構計算書。      (三)土地使用、基地地界、畸零地檢討。      (四)建築物高度、高度比、樓層高度、日照、陰影。      (五)院落深度、院落深度比。      (六)鄰幢間隔。      (七)停車空間、裝卸位。      (八)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九)綠化設施。      (十)出入口、走廊、通道(路)、或坡道。      (十一)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步行距離。      (十二)防火區劃、防火構造。      (十三)昇降機、緊急用昇降機、緊急進口。      (十四)防火間隔。      (十五)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      (十六)防空避難、屋頂避難平台、避雷設備。      (十七)無障礙設施。      (十八)其他退縮距離及建築物緩衝空間。      (十九)臨接道路限制。      (二十)建築設備。      (二十一)綠建築。      (二十二)相關文件。      (二十三)相關圖說。      (二十四)建築師或相關技師資格。      (二十五)經本縣建造執照簽證抽查會議決議事項。

第五點

本原則記點以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累計         期間,依前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逾十五點者,該建築師及專         業工業技師次年度設計簽證案件均應提送抽查會審會議審查。

第六點

簽證案件經抽查會審會議審查結果,第四點所列不符規定記點合         計逾三十點者,本府得經抽查會審會議決議後,移送本縣建築師         懲戒委員會懲戒或將該專業工業技師依技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關         懲戒。

第七點

建築師簽證內容如違反建築法第二十六條、建築師法第十七條或         第十八條規定,除依前二點處置外,並經抽查會審會議決議後,         移送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專業工業技師簽證內容如違反技師法相關規定,除依前二點處置         外,並經抽查會審會議決議後,依技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關懲戒。

第八點

經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決議確定者,應禁止其辦理本         縣公共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權年限如下:      (一)申誡乙次者,二年。      (二)申誡兩次者,三年。      (三)申誡三次以上者,五年。      (四)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者,五年。      (五)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者,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