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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違章建築拆除結案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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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花蓮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結案之原則如下:    (一)屋頂以鐵皮、石棉瓦、文化瓦或竹木為材料者全部拆除。    (二)屋頂及樓板為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筋混凝土造者,於樑保留必要拆除作業空間,        餘破壞拆除二分之一以上;鋼筋除保留懸掛於屋頂或樓板結構安全所需部分外,其        餘部分截斷。    (三)牆壁、樓梯材料為鋼骨、鐵皮、鋼架、石綿瓦或木材者及圍牆全部拆除;其餘材料        拆除二分之一以上。    (四)樑全部拆除。但鋼骨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筋混凝土造之樑柱得予免拆。    (五)騎樓違建(含鐵捲門)應全部拆除,以恢復騎樓原有功能。

第二點

已將主要構造拆除雖未達到前點規定範圍,但確實已達無法使用者,得免再執行。

第三點

除屋頂、樓板及圍牆外,經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考量拆除技術及安全確實無法     徹底拆除,但確實已達無法使用者,得予免拆。

第四點

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情節重大之違章建築,除有前二點之情形外,     應以全部拆除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