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花蓮縣免辦建造執照屋頂防漏處理原則

3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待核對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使建築物屋頂達到有效隔熱、防漏,及響應節約     能源政策,界定本縣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隔熱及防漏申請手續及項目,特訂定本處理     原則。

第二點

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一)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二)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         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二點一公尺,屋簷小於一點八公尺或原         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三)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須設置在基地範圍         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四)學校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應標         記雨水字樣。     (五)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         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乘三公尺。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六)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         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本府         申請,且應於核准後三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為之。

第三點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