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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放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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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2 條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之案件,得放寬建蔽率,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 得超過原建蔽率。 依本標準放寬建蔽率之案件,仍應符合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退縮建 築規定。

第 3 條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之案件,其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 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