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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迅行及策略性更新地區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放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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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指於本條例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定迅行或策略性更新地區 內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

第 4 條

更新單元放寬建蔽率以住宅區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依本標準放寬建蔽率之案件,仍應符合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退縮建 築規定。

第 5 條

更新單元之建築物高度,除飛航安全管制及軍事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 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