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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4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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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指之土地相關替代證明文件,以下列各款為限:  類別 該土地目前登錄情況 替化文件   A-1 已公告登記(有人登記-無權利爭議) 一、該地號之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地籍圖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為自有者免附)   A-2 已公告登記(有人登記-但有權利爭議) 一、該地號之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地籍圖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三、所有土地權利申請人之使用同意書   A-3 已公告登記(無主土地) 一、(附符合土地法第二O八條之公有建築物)依「連江縣無主土地公告代管辦法」完成租用之契約書  二、複丈成果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三、地籍圖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四、切結書

第 三 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暫接水電者,需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書圖證件。            鄉公所依審查表逐項檢視並現地查核,經審查符合即核發同意函,並按月將核可案件資料彙整成冊送縣政府備查。

第 四 條

本施行細則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