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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違章建築查報作業原則

16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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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違章建築查報作業原則

第一點

本作業原則依據連江縣政府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

本府對於當前之違章建築,衡酌實際情況,認為情節輕微者,宜於暫緩處理,爰訂定本作業原則。此係行政上之權宜措施,本作業原則不作為所列各項構造物建造或使用許可之依據。

第三點

本規則用語定義如下: (一)既存違建:係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二)舊有房屋:本縣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新違建: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四)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列管,暫免查報處分者。 (五)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第四點

違建處理權責: (一)查報工作:違章建築查報由各鄉公所指定人員辦理。 (二)勘查認定:違章建築勘查認定由本府工務處都計建管科人員辦理。 (三)拆除工作:違章建築拆除工作由本府拆除隊負責辦理,未成立拆除隊之前,由工務處年度編列預算辦理採購執行。

第五點

公寓大廈違建查處原則:公寓大廈之住戶,應依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後,始可依本作業原則辦理,如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列相關規定一律查報、罰款。

第六點

拍照列管,暫免查報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

第七點

一般性違章建築查處原則: (一)建築物外牆開口或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五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二)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原有閣樓者不得再設置。該層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超過三公尺者以加高論,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人字型屋頂,在不加高、面積不擴大原則下、按原形狀修建,拍照列管,暫免查報。平型屋頂改為人字型屋頂,在簷高不超出原建物簷高,且不設置閣樓原則下,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三)建築物外牆外緣搭蓋之雨庇,其淨深在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且非使用永久性建材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位於防火間隔(巷)者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四)伸縮性活動式棚架,比照前款辦理,惟開展後在一樓者逾九十公分,二樓以上逾六十公分者,即予查報罰款。 (五)以竹、木、金屬等臨時性建材搭建之花架,無壁體、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公尺以下,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避難平台。(如設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應取得約定專用權) (六)家庭用規模之分離式冷氣機、排風管或冷卻水塔等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體積在○‧五立方公尺以下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騎樓地、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及公有土地。 (七)營業性排風管及排煙油設備,其斷面積未超過○‧二平方公尺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騎樓地、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及公有土地。 (八)既有圍牆改為可啟閉之出入口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九)違建作為營業性廚房使用者,一律查報罰款。 (十)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修建,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一)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寬度在二公尺以下,無壁體並以非鋼筋混凝土造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二)設於法定空地(不含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之假山水等景觀設施,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三)法定空地上(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欄柵式圍籬,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四)守望相助崗亭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五公尺以下,且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五)架設碟型天線,直徑未超過三公尺,高度未超過九公尺,如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未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拍照列管,暫免查報。但不得設置於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範圍內。 (十六)貨櫃或車體開有門窗,且定著於一定處所作為居室使用者,視為違建查報處理,惟施工工地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十七)領有使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四周原無壁體(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在未增加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情形下,加設門窗或外牆,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八)禽、畜棚舍及鴿舍等,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開放空間。 (十九)未設通往屋頂平台樓梯間之合法建築物,增設樓梯間(屋頂突出物),拍照列管,暫免查報,但不得做為居室使用。 (二十)因施工損鄰,拆除重新搭建涉及違建案查處原則:因施工損鄰案者,須本府工務處協調有案或承造人、監造人向本處報備有案者,並經提出該處核准備查有案之鑑定單位,鑑定證明該受損建築物有構造安全之虞,必須拆除重建者,得以非永久性材料(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依原規模修復或修建。 (二十一)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體曬被(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 2.頂蓋之寬、深度未突出女兒牆。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

第八點

公有建築物或公共設施之涉及違章建築查處原則: (一)公有建築物或公共設施經申請建築許可,因權屬未確定且無法確立土地界址者,確實無法核發建築執照在案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二)新建公有建築物於請領使用執照時,其基地內之既存違建,在未屆前項自行清理期限前,且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結構安全證明書及無危害公共安全證明書者,得檢具平面圖、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註明尺寸、高度面積及構造)及位置圖,送本府工務處列管,暫免予併案拆除。

第九點

既存建築物因天然災害或火災全毀者,不得重建;半毀者,得檢附當地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申請修繕。

第十點

舊有房屋修繕涉及新違建查處原則:合法建築物之修繕行為符合下列規模者(含修建),拍照列管,暫免查報。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一)原有壹樓老舊房屋拆除,僅保留與鄰房共同壁,得以非永久性材料(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依原規模修復或復建。 (二)原有貳樓以上老舊房屋,僅頂層拆除,保留與鄰房共同壁者,比照前項辦理,惟其層樓地板及屋頂全部拆除,僅保留與鄰房共同壁,因已逾修繕(含修建)之規定,其二樓以上部分查報拆除,一樓部分得以非永久性材料(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於原範圍內以壹層式修建。 舊有房屋補領使用執照或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其基地內舊有違建確實無法併案辦理補照且未屆處理計畫拆除期限,得整棟建築物一並檢討相關法令並出具切結書,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結構安全證明書及無危害公共安全證明書者,得免予併案拆除。

第十一點

既存違章建築修繕涉及新違建查處原則: 既存違建未屆處理計畫拆除期限前,在原規模(同舊有房屋規定規定)之修繕行為(含修建),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既存違建之修繕,應經本府工務處核發修繕證明後始得動工。 修繕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個月,逾期失效。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延長二個月。 既存違建申請修繕時,應檢具下列書圖: (一)申請書(附切結書)及房屋照片。 (二)平面圖、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註明尺寸高度)及位置圖,並註明構造及面積。 (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結構安全證明書及無危害公共安全證明書者。

第十二點

興建中既存違建之認定:本自治條例發布後正在施工已完成部份結構體之違章建築,於發布後一各月內向本府報備有案者,得視為既存違建。

第十三點

已興建完成之既存違建之認定:違建完工時間,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本府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機關政府或軍方航測圖。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建時間之文件。 前項各款資料於現場勘查拍照存後,得由違建所有權人於二十日內檢送本府憑辦,未檢送者以新違建認定。

第十四點

查報人員進行查報作業時應填製「違章建築查報單」,並函知本府。

第十五點

現勘認定作業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本府承辦人員收到「違章建築查報單」後,原則上,新違建應於五日內查報認定現勘作業完成。必要時得製作「會勘通知單」,由都計建管科長主持,函知違建人、警察單位、查報人員、本府承辦人員出席,時間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20 日。 (二)建築物經現勘認定確屬違章建築,承辦人員應製作會勘紀錄、連江縣政府違反建築法行政處分書(勒令停工、限期改善、建築罰款)。 (三)承辦人員應於違章建築查報單確認違建面積、高度、建材(以為擅自建築罰款金額之依據),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承辦人填寫「法院移送書」移送法院執行。 十六、違章建築追蹤、拆除、結案作業: (一)屆期未補辦手續或經勒令停工履次經制止不從者,自屆滿第二日辦理拆除委外招標工作。 (二)違章建築經自行改善或經本府強制拆除完成,承辦人員排定勘查日期現勘,並填寫「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

第十七點

違章建築罰款收繳及強制執行作業: (一)違建人收到罰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至臺灣銀行(或其分行)繳納。 (二)違建人限期不繳納行政罰鍰,承辦人填寫「移送函」移送強制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