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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山坡地建築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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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山坡地建築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第一點

第二點

山坡地範圍內之建築基地符合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退縮設置人 行步道: (一)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二)建築基地臨指定建築線之道路已設置人行步道。 (三)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無法通行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