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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金門特定區計畫商業區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之騎樓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設置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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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金門特定區計畫商業 區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之騎樓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設置基準,本府規定 如下:

第一點

商業區面臨七公尺以下計畫道路免設置騎樓、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

第二點

商業區面臨超過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依法設置之騎樓、庇廊或無遮     簷人行道,應配合左右鄰近建築物之騎樓寬度留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