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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8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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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申請單元應以戶或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之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並應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戶外。 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項目外,並應依本辦法之附表規定辦理,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條

申請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涉及須由營造業承造之施工行為者,建築物施工前應備齊使用項目更動申報書,並檢附下列各項書圖文件,報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原使用執照影本或證明文件及其原核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影本。 四、基地座落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擬變更平面圖。 六、建築師簽證表。 七、載重變更者應檢附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工程技師簽證之結構安全證明及圖說。 八、未妨礙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等切結書。 九、其他必要文件。 工程完工後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報請本府核發許可: 一、申請書。 二、竣工圖說。 三、竣工照片。 四、材料合格證明。 五、門牌如經戶政機關整編、增編或改編者,應檢附戶政機關證明文件。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4條

申請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未涉及須由營造業承造之施工行為者,申請人應於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前,備具使用項目更動申報書,並檢附下列各項書圖文件,報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原使用執照影本或證明文件及其原核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影本。 四、基地座落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擬變更平面圖。 六、建築師簽證表。 七、載重變更者應檢附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工程技師簽證之結構安全證明及圖說。 八、門牌如經戶政機關整編、增編或改編者,應檢附戶政機關證明文件。 九、未妨礙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等切結書。 十、其他必要文件。

第5條

本辦法免辨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依消防法規定辦理;其室內裝修部分,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6條

建築物申請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辨理變更使用執照時,其違建部分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得另行處理。

第7條

本辦法相關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第8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