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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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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用水電: 一、偏遠地區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且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且非供營業用之下列建築物:  (一) 原領有建造執照,因故未能領得使用執照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二) 為社區安全或當地民眾需要,經鄉 (鎮、市) 公所核准之涼亭及守       望相助亭。  (三) 其他特殊情形,經雲林縣政府核准者。

第 3 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接用水電許可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違章建 築處理仍應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許可,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切結書、身分證明及下 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建築物位置圖、配置圖、各層平面圖及樓地板面積資料。 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建築物正面、背面及兩側照片。 五、建造執照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 5 條

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建築物,因違反建築法或其他法令遭停止供水、供 電者,於停止供水、供電期間內,不得申請接用水電。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