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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建築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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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加強建築開發業之管理,建立不動產開發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協助 建築管理業務之推行,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建築開發業,指符合經濟部分業標準,並依公司法或商業 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司、行號。

第 3 條

凡於本縣轄區從事建築開發業,均應依據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加入本縣建 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對於在本縣轄區從事建築開 發業者之入會申請,不得拒絕。

第 4 條

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應確實依法辦理會務,有關會費之調整應報雲林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第 5 條

建築開發業者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後,應向公會報備登記,於申報開工時 應檢具該公會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第 6 條

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應對業者之入會、停權、退會情形,及業者在本縣 轄區投資開發興建之區位、戶數、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開工日期、 完工期限等資料,每季彙報本府備查。

第 7 條

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對於建築開發業涉有海砂屋、輻射屋及重大不良紀 錄者,應主動書面通知承造人及監造人加強監工及監造責任。

第 8 條

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應協助辦理本縣轄區投資開發興建所發生之糾紛、 紓困及獎懲等事項,辦理成果應報本府備查。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