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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

14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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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第二點

室內裝修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申請審查許可,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本縣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申請查核圖說(以   下簡稱查核),竣工後並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以下簡稱查驗)。

第三點

審查機構為建築師公會或依本辦法第六條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並經雲林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之專業技術團體。

第四點

室內裝修圖說經查核合格,由審查機構將核准書圖簽章後,送交本府據以核發   裝修許可函件(以下簡稱許可函)。

第五點

室內裝修經查驗合格後,審查機構應將竣工圖說,現場照片及審查意見送本府   ,據以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第六點

申請室內裝修案件經審查機構查核或查驗者,本府免予查核及查驗,但得視狀   況抽查。                前項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查核業務,應設複查小組綜理複查相關事務,就所受     理室內裝修查核案件,每季複查不得少於一次,複查件數不得少於該季總申請     案之十分之一,並將複查結果彙整報府備查。     本府得就前項複查之案件不定期抽查。

第七點

審查機構審查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辦理。   前項詳細審查工作內容及審查機構應負之責任義務,由審查機構依本辦法第七   條規定於作業事項訂之,並報請本府核備。

第八點

申請人應自核發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施工完成,並申請竣工查驗;未能如期   完工者,得申請展期一次(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未申請查驗者,該許可函即   予註銷。

第九點

申請人於審查機構查驗合格前,應檢附消防主管機關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查驗文   件。如經具設計資格之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查核未更動原核准消防設備,並簽證   負責後可免再送消防局審查。

第十點

室內裝修如涉及用途變更者,得由審查機構於室內裝修查驗合格後,由本府併   變更使用案件核發合格證明及變更使用執照。如符合第十一點之申請案件涉及   用途變更者,由本府併案辦理。

第十一點

申請簡易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     辦法 D5、G2、G3及H2(集 合住宅及住宅)組別申請裝修範圍之樓地板面積在一     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者,     其申辦受理機構及程序應依本規範規定辦理。

第十二點

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室內裝修經查核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通知申請   人於一個月內改正並報請復審;逾期未改正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得將申請案   件予以駁回。

第十三點

依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室內裝修經查驗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通知申請   人於三個月內修改並報請復審;逾期未修改者,得將申請案件報請本府查明處   理。   申請人屆期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者,申請案件應予駁回。

第十四點

審查機構於受理查核或查驗時,得分別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其費用標準由審   查機構訂定後,報本府備查,並得依物價狀況適時調整重新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