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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簡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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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雲林縣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
第三條
前條地區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之審查人
員或鑑定人員,得以高中(職)以上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畢業,並經
依法任用者辦理,不受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學歷、考試資格
及工程經驗之限制。
第四條
第二條所規定之地區,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得免依內政部
訂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
理抽查。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