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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受理建築物恢復供水供電申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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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建築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建築
物恢復供水或供電申請審查事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二點
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原因消滅及繳清違規罰緩後,得備
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請恢復供水或供電,取得本府
許可文件後再向自來水公司或台電公司申請恢復供水及供電: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影本。
(三)原核准建築圖說(合法房屋無原核准建築圖說者免附)。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繳清違規罰鍰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停止供水或供電原因消滅之證明文件:如招牌廣告物、櫃檯或機台
拆除前後照片等。
(六)不得再違規使用之切結書。
(七)委任書(委託他人辦理時應檢附)
第三點
停止供水及供電原因消滅之認定,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因不當或違法營業致違反建築法受停止供水及供電處分者:
1、建築物外圍原營業所有之非法招牌廣告物應全數拆除。
2、建築物內部非法營業用工作台、櫃台、機台(具)等設備應予
拆除。
3、建築物無擅自建造或擴大建築等違規使用情形。
4、原營業建築物有違章建築情形,業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
者。
(二)其他受裁處對象依實際情況認定之。
第四點
本府建設處於收受申請書後應辦理書面審查。
申請書件未齊備者應詳為列舉,一次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書
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證事項完全補證者,駁回其申
請。
第五點
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合格後,由本府建設處派員實地勘審查符合規定
者,應通知申請人准予恢復供水或供電並通知申請人,經書面審查不合
格或實地勘查不符規定者,應將其不合格之事項,詳為列舉,一次通知
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改善完竣申請複審;逾期未申請
複審或改善仍未符合規定者,其申請駁回。
第六點
本作業程序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