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雲林縣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工業區正在興建建築物稽查作業程序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待核對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為加強稽查本縣轄內都市計畫工業區正在興建(未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疑似作住宅使用銷售廣告之建案以收嚇阻之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二點

本稽查作業由建設處(建築管理科)主政,會同地政處等相關單位,依權責及主管法令配合辦理。另視案件情形由警察局協同保護,公務車輛及司機由行政處調派支援。各單位分工如下: (一)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1、施工階段:地面層以上中間樓層之勘驗,管道間留設之合理性加強查核。 2、申請使用執照階段:對於預留鋼筋、開口、管線等加強查核。 (二)建設處(工商行政科):查核是否有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及廣告不實之情事。 (三)地政處(地價科):要求代銷業應明確告知預購民眾土地分區及建築物用途等資訊。

第三點

稽查原則: (一)定期稽查:依清查工業區內施工中建築物,疑涉取得使用執照後意圖違規使用建築物,每三個月稽查一次,稽查至合法取得使用執照。 (二)不定期稽查:民眾檢舉疑似案件得隨時稽查。

第四點

稽查流程: (一)稽查對象名冊建立:由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清查都市計畫工業區內核發建造執照尚未取得使用執照,疑涉取得使用執照後意圖違規使用建築物建立稽查對象名冊。 (二)執行稽查作業:由建設處人員帶隊、公務車輛及司機由行政處調派支援。

第五點

處理方式: (一)對於預留鋼筋、開口、管線等加強查核,如有涉嫌違反規定(如建築法等)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並不予核發使用執照。 (二)涉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情事者及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者,依法移送。 (三)涉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情事者,依法罰緩或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