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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工業區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防弊措施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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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為加強稽查本縣轄內都市計畫工業區取得建築使用執照變相作住宅使用情形以防範變相使用情形持續發生,特訂本作業程序。

第二點

本防弊措施之稽查作業由建設處(工商發展科)主政,會同城鄉發展處、地政處及稅務局等相關單位,依權責及主管法令配合辦理。另視案件情形由警察局協同保護,公務車輛及司機由行政處調派支援。各單位分工如下: (一)城鄉發展處: 1、建立並提供所轄都市計畫區基本資料。 2、建立工業區內申請相關設施案件基本資料。 3、清查勾稽工業區內違反分區土地使用管制之情形。 4、裁罰。 (二)建設處(工商發展科): 1、統合整理稽查資料。 2、安排稽查行程及記錄。 (三)建設處(使用管理及國宅科): 1、清查勾稽工業區內建築物變相使用之情形。 2、裁罰。 (四)建設處(工商行政科): 1、清查勾稽是否辦理工商登記及營運項目是否符合。 2、房屋銷售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規定者。 (五)建設處(建築管理科):建立工業區核發使用執照清冊。 (六)地政處(地價科):要求經紀業應明確告知預購民眾土地分區及建築物用途等資訊。 (七)稅務局:確認地價稅及房屋稽徵方式。

第三點

稽查原則:依工業區核發建築使用執照清冊,按地區、數量由主政單位訂定稽查頻率,逐年稽查至改正為止。

第四點

稽查作業流程: (一)稽查對象之建立:由建設處(建築管理科)建立歷年工業區核發之建築使用執照清冊,作為稽查之依據。 (二)稽查對象名單之排定:由主政單位依稽查名冊進行排班作業。 (三)執行稽查作業:由城鄉發展處、建設處、地政處等相關單位科長級以上或經指派人員輪流帶隊、另視案件情形由警察局協同保護,公務車輛及司機由行政處調派支援。 稽查後由建設處(工商發展科)將稽查紀錄函送相關單位,若違反相關主管法令,由相關單位依權責逕處並副知建設處(工商發展科)。

第五點

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之處理方式: (一)擅自變更使用用途不符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二)擅自變更使用用途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依建築法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