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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騎樓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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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及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縣實施都市計畫區域內凡面臨下列各款道路之建築物,除另有退縮規定外,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一、       商業區面臨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 二、       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

第三條

(刪除)

第四條

騎樓之淨高不得少於三公尺,建有拱圈者,應以拱腳及拱頂之平均高度,視為本條規定之高度。

第五條

騎樓之構造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騎樓地面應以厚以上之混凝土、石、人造石、或磚舖地並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已完成之道路邊界處至,表面舖裝應平整,並與鄰接地面平順,作成四十分之一之瀉水坡度。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依規定設置之無障礙坡道,其坡度及高度不在此限,惟地面仍應與鄰接地面平順。 二、       騎樓柱正面應自建築線退縮,後面柱之柱身,不得突出牆面,騎樓之淨寬不得少於二‧。 三、       騎樓柱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平房之騎樓柱為磚造石造或混凝土造者,其最少寬度不得少於。 (二)二層以上樓房之騎樓柱應為鋼筋或鋼骨混凝土造。 四、       騎樓之天花板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表面應施以適當裝飾。 五、       面向道路之牆壁,面部應砌磁磚,或作成人造石,或施以其他適當之裝飾。 六、       騎樓內築有私設水溝者,應建為暗渠,並與公共設施排水溝成最短距離連接。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