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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2017台灣燈會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許可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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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2017台灣燈會各項活動,搭建之臨時建築物(以下簡稱臨時建築物)之許可、使用等之管理,特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點
臨時建築物申請人或起造人得由主辦機關(單位)代表。
第三點
臨時建築物竣工後申請人或起造人應委託建築師及相關技師,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本府申請核發臨時使用許可,並免申請建築施工許可:
(一)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申請書。
(二)委託書。
(三)不適用本法全部規定或一部規定之條款及其理由說明書。
(四)土地分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五)建築師簽證表。
(六)建築物安全證明書(高度超過十四公尺由具結構執業範圍並已開業之專業人員簽證)。
(七)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非屬縣管土地應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
(八)基地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
(九)工程主辦單位(機關)驗收證明文件。
(十)消防設備竣工查驗核可文件。
(十一)竣工照片。
第四點
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無頂蓋之臨時舞台、使用期間在七日以內之各項短期活動,由主辦機關(單位)核定管理,不受前點之規定。
第五點
於道路用地申請搭建臨時建築物,由道路主管機關(單位)核定管理,不受第三點之規定。
第六點
臨時建築物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