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雲林縣政府執行新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複查機制作業要點
6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遏止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
次施工違章建築,加強稽查列管,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所稱新領得使用執照係指最近六個月內由本府所核發之使
用執照;所稱二次施工,指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違反建築法
(下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本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擅自變更建造及增建之行為。
第三點
本府對於新領得使用執照案件,應統計造冊列管,排定期程辦理
現場複查。
第四點
複查作業程序:本府依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含平面、
立面圖及相片),於使用執照發日起二個月至六個月內派員至現
場複查,進行現場勘查拍照後將資料造冊列管。
第五點
複查違建處理方式:
(一)複查時如發現二次施工情事,依本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有
關規定辦理。
(二)複查完成之案件,如接獲檢舉查報有大量(指興建多戶之建
物)或影響公共安全情事之二次施工,本府將加強列管並依
相關規定辦理。
(三)發現施工中二次施工違章建築,除依規定通知勒令停工外,
並依本法第九十三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點
本府對於複查成效及處置措施,得適時發布新聞,導入政令宣導
及社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