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雲林縣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優良認證申請作業辦法
7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待核對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寓大廈
之公共安全管理維謢,並提昇本縣縣民居住品質,特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縣公寓大廈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
委會)申請頒發雲林縣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優良認證(以下簡稱
優良認證):
一、公寓大廈已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
二、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法之規定,定期委託專業機
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檢查結果符合規定,並經主管建築機關
准予報備。
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定期
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人員檢修,檢修結果符合規定,並向當
地消防機關辦理申報。
四、昇降設備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專業廠商
保養維護,並定期向檢查機構申請年度安全檢查,領有昇降
設備使用許可證。
前項優良認證書狀格式,由本府公告之。
第三條
申請優良認證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府申請:
一、 申請書(如附件)。
二、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三、 最近一次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
書影本。
四、 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影本。
五、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使用許可證之件數應與實際使用
昇降機臺數相符)。
第四條
優良認證之有效期限為四年,但建築物地上層數在十五層以上者
為二年,期滿前三個月內得續申請之。
第五條
領有優良認證之公寓大廈,如有下列之情事,本府得撤銷或廢止
其優良認證:
一、 以不實文件或資料送審。
二、 於認證有效期限內發生重大公安或消防事故者。
三、 違反建築法或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第六條
公寓大廈經領得優良認證,如有遺失或損毀,得以書面向本府申
請補發。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