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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山坡地開發公有建築基地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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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以下簡稱同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認定之建築物,應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地區發展特性所需之公有建築物。

第三條

公有建築物配置在坵塊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五之位置時,需擬具適當之坡面穩定設計,並由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得不受同項規定之限制。

第四條

審查小組委由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建築師公會)籌組,審查委員人數至少五人,審查委員應由雲林縣政府、建築師公會、水土保持、大地工程等公會至少各派一人會同審查,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之。

第五條

申請審查案件申請人為該案件之起造人,申請審查時應逕向建築師公會繳納審查費用。 審查收費標準由建築師公會訂之。

第六條

申請審查之案件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 地質鑽探報告書。 三、 基地實測地形圖。 四、 配置圖。 五、 環境地質圖。 六、 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等相關資料(審查時需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報告)。 七、 其他經審查小組認為有必要檢附之文件。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