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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建築物施工計畫書指導原則

8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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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施工品質,並落實建築   物施工管理,加強建築物施工計畫書件內容查核,依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二十七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本原則所規範者,為領有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拆除執照之建築物。

第二點

建築物施工計畫書分下列二類: (一)特殊性案件:   1.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2.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二層以上    之建築物。   3.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築或雜項工程。   4.拆除執照工程其拆除高度達二十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5.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二)一般性案件:前款特殊性案件以外之建築物。。

第三點

一般性案件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承造人專業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姓名、地址、聯    絡電話。 (二)工程概要。 (三)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四)施工方法及作業時間。 (五)施工場所佈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及加工場之圖說及配置。 (六)施工安全衛生措施、施工安全衛生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與剩餘土石方、建築    廢棄物之處理及防災緊急應變措施。

第四點

特殊性案件施工計畫書除記載前點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結構與施工法概要、地下室擋土工法概要(擋土措施之種類、規格、開挖剖面    圖)。 (二)基地現況及四周基地地下管線及構造物現況調查、基地土層分布特性、地下水    位。 (三)地下室施工作業:地下層開挖擋土措施及挖土工程施工及流程之安排、地下層    開挖之止水及排水措施分析評估、地下層開挖之安全觀測系統(儀器、數量、    安裝位置圖觀測頻率及管理值表),支撐系統之應力分析及檢討(各階段開挖    壁體變形量、水平支撐設定壓力及地面沉陷分析)、開挖面之上舉、隆起及砂    湧、管湧及整體穩定分析、地質改良工法之施工方式及藥液成份管制及地下水    污染防治(改良範圍)。 (四)鄰房安全維護措施:開挖可能導致鄰近一定範圍地盤沉陷分析評估、開挖深度    一定範圍鄰房現況調查(含鄰房樓層數、構造、基礎型式、位置、深度)、鄰    房保護措施。 (五)工法說明:施工程序及管制要點說明、逆打柱承載重核算、高空作業人員安全    防護措施、地下室照明、通訊設備、地下室通風、防火及毒氣體監測防範、鋼    骨樓層、樓板進度配合、地下室緊急逃生措施、地下室各層樓板混凝土養護、    地下室運土計畫、垂直墜落物防範措施、鋼結構銲接產生火花防範措施、地錨    設計、施工拉拔力檢測。 (六)其他應檢附文件:   1.土壤鑽探試驗結果報告。   2.抽水及停止抽水計畫計算。   3.構台應力分析及設計。   4.緊急搶修及救災應變方式。   5.環境保護措施(噪音、振動、空氣污染、廢土、廢棄物防制)。   6.特殊模板應力分析及設計。   7.地下連續壁或反循環基樁等施工方法之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點

查核單位: (一)特殊性案件:由本府成立諮詢小組辦理查核作業。 (二)一般性案件:由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派員辦理查核作業。

第六點

諮詢小組由本府代表二人、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   會或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組成。

第七點

查核單位應依雲林縣政府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案件檢核表(如附件)項目查核,查核   不符部分,應詳為列舉,並由本府或發照機關於五日內通知補正。

第八點

施工計畫書經本府諮詢小組查核認為不符部分,經通知改正如有異議者,應於接   獲通知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復。本府或發照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起   造人,必要時應召開復核審查並視實際情形邀請起造人、監造建築師及相關技師   公會參加;起造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時,由本府或發照機關函轉本府於十五日   內報請上級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前項申復內容未釐清結果前,該建築工程不予開工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