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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公寓大廈安全維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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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縣公寓大廈之安全,締造良好社 區,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公寓大廈為執行運作,成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者,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其主任委員 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對內執行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第三點

管委會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執行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 全及環境維護等法定職務。

第四點

管委會應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定期檢查、維護及修繕共有部分 及約定共有部分之外牆磁磚。

第五點

公寓大廈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者,管委會應依同法   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配合本府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   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並定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本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如未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   證及申報,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複查或抽查者,依同法第九十一   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