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3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待核對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高雄市政府為核算本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額度,特訂定本基準。

第二點

本市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基準,依下列公式核計: F≦F0+△F1+△F2+△F3+△F4+△F5+△F6。 前項公式名詞定義如下: (一)F:獎勵後總容積,其上限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F0:法定容積,係指都市計畫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 之積數。 (三)△F1: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之獎勵容積。 (四)△F2: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獎勵容 積。 (五)△F3: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獎勵容 積。 (六)△F4: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之獎勵容積。 (七)△F5: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 十條至第第十二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八)△F6: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之獎勵容積。

第三點

本市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評定基準及額度如附表一及附表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