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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執行騎樓順平工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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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為執行市區道路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騎樓順平工程,以改善騎樓人行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三點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未與鄰戶或鄰接地平面順平者,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   統一重修。   前項指定路段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經公告指定路段重修騎樓之工程,無須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第四點

主管機關選定執行騎樓順平工程路段,以本市重點商圈、觀光景點、重大交通建設沿線車站出入口周邊及大型   醫療院所附近者為優先。

第五點

工程主辦機關得於騎樓順平工程開工前召開施工說明會,並由區公所及里長協助聯繫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與會。

第六點

工程主辦機關執行騎樓順平工程,以順平為施作原則。   但高差過大時,得施作踏階或斜坡,並得利用相鄰之人行道整理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