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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處理原則及統一裁罰基準
6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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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嘉義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維護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及公共安全,對於違反分區管制規定之土
地及建築物使用,能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公平之裁處,以提昇公
信力,並減少裁罰爭議及促成行政目的之達成,特訂定本基準。
第二點
處分機關原則為違規地點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作成處分前,除有行
政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外情形,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以書面限期十五日內為之。
處分書除應送達受處分人外,同時副知各土地權利關係人。
第三點
本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之案件,得視違規行為對社會治安、公共安
全之危害情形,區分為情節重大案件、特定行業案件及一般行業案件
,其定義如下:
(一)情節重大案件:指嘉義縣警察機關提報屬情節重大並經本府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或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
違規場所。
(二)特定行業案件:指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
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飲酒店業及電子遊戲場業。
(三)一般行業案件:指前二款以外之違規場所。
第四點
本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之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第五點
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之日起,除核准分期繳納罰鍰外,受處分人應於
一個月內繳清罰鍰,逾期未繳納者,應予催繳並限期二十日內繳納。
催繳次數以一次為原則,屆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受處分人得申請分期繳納罰鍰,有關受理機關、准許條件、期數、擔
保等,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實
施要點」規定辦理。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
未付款者,即視為拒絕繳納,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即移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第六點
依第四點規定裁罰時,應併同於處分書內加註限期改正,並於期限屆
滿後進行複勘,違規行為停止或違規情況改善完竣者,予以結案。違
規行為未停止或違規情況未改善完竣者,應視複勘當時違規使用情形
按次處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
狀之措施;或得載明理由依據,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加重處罰。
前項改正期限最多三個月。改正期限屆滿前,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可得輔導合法化使用,或改正期間受天候及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
影響者,得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期限得酌延二至四個月。
經連續三次處罰,仍拒不改正者,得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強制代履行恢
復原狀措施,所需費用由受處分人負擔,並得於裁罰後一併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