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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複查機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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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依據內政部 100 年 4 月 2 日台內營字第 1000056629 號函訂定
違章建築處理方案,為遏止新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
後興建違章建築,加強複查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二點
本府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本知會該建築物所在鄉鎮市公所(以下
簡稱公所),並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圖副本(平面、立面)及外
觀完工相片。
第三點
公所應於收到副本後二個月內辦理第一次現場複查;四個月內辦理第
二次現場複查。
第四點
前點複查,應拍照存證。完成二次複查後,公所應將複查照片送本府
。但經查報有施工違章建築之案件,應自查報日起繼續列管六個月,
至少每二個月複查一次,以防其他違建行為。
第五點
公所發現有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施工違章建築,應依程序將查報
資料檢送本府。屬施工中違建者,應依嘉義縣執行施工中違章建築即
報即拆作業規定於七日內完成查報作業。
第六點
公所自行核發之使用執照,亦應依第三點複查時程辦理複勘拍照存證
列管,發現有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施工違章建築,應依程序將查
報資料檢送本府。屬施工中違章建築,依嘉義縣執行施工中違章建築
即報即拆作業規定於七日內完成查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