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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複查機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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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依據內政部 100  年 4  月 2  日台內營字第 1000056629 號函訂定     違章建築處理方案,為遏止新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     後興建違章建築,加強複查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二點

本府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本知會該建築物所在鄉鎮市公所(以下     簡稱公所),並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圖副本(平面、立面)及外     觀完工相片。

第三點

公所應於收到副本後二個月內辦理第一次現場複查;四個月內辦理第     二次現場複查。

第四點

前點複查,應拍照存證。完成二次複查後,公所應將複查照片送本府     。但經查報有施工違章建築之案件,應自查報日起繼續列管六個月,     至少每二個月複查一次,以防其他違建行為。

第五點

公所發現有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施工違章建築,應依程序將查報     資料檢送本府。屬施工中違建者,應依嘉義縣執行施工中違章建築即     報即拆作業規定於七日內完成查報作業。

第六點

公所自行核發之使用執照,亦應依第三點複查時程辦理複勘拍照存證     列管,發現有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施工違章建築,應依程序將查     報資料檢送本府。屬施工中違章建築,依嘉義縣執行施工中違章建築     即報即拆作業規定於七日內完成查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