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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12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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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行政服務效率及有效管制建築設
計簽證品質,以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之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本原則所稱抽查,係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
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本原則所稱不符規定,係指違反建築法或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或
妨礙嘉義縣都市計畫等相關規定。
第三點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之抽查作業流程、抽查日期及頻率如下
:
(一)本府所核發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案件由本府將上個月已發照
之案件造冊,並會同嘉義縣建築師公會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嘉義辦事處指派人員至本府辦理抽查作業。抽查日期為每月第
一週週一,如該月份本府所核發之建造執照案件造冊未完成,
則順延一週,抽查頻率為每月一次。
(二)本府委託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案件,由各
鄉鎮市公所每三個月將已發照之案件造冊,並會同本府及嘉義
縣建築師公會於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抽查作業。抽查日期為每週
三,抽查頻率為每週一次,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各鄉鎮市公所之
抽查作業。
第四點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之抽查單位及人員資格如下: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結構設計及結構計算書,由社團法人臺灣省
土木技師公會嘉義辦事處土木技師辦理。
(二)綠建築設計、無障礙設施設計、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結構設計
及其他建築設計,由嘉義縣建築師公會建築師辦理。
第五點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之抽查比例,以不低於內政部訂定之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抽查。結構特殊或
案件複雜者,得由本府列為必須抽查案件。
第六點
抽查結果符合與否應作成書面紀錄,由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於
抽查完成日起十四日內將抽查結果函文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抽查結
果有不符規定者,該案件起造人或設計人應於接獲本府或各鄉(鎮、
市)公所發文通知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補檢討、複核或辦理變更設計,
屆期仍未完成補檢討、複核或辦理變更設計者,不得辦理施工勘驗及
竣工查驗。
第七點
簽證案件經抽查後,相關文件、圖說缺漏,或有不符附表項目之規定
情形者,由本府逐項對設計人予以記點一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五點
為上限。但經補檢討或複核後符合者,不在此限。
第八點
簽證案件於施工中或領得使用執照前,經本府發現簽證項目有不符規
定者,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第九點
第十點
本府辦理抽查業務,具爭議之案件必要時得召開複核會議,由本府主
管建築單位、嘉義縣建築師公會、專業技師公會組成,並得邀請起造
人、設計人或專業技師列席。
第十一點
重大過失案件經本府認有必要者,除予累計記點數外,得以個案逕
行移送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或將該專業簽證技師依技
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二點
本府得不定期召開抽查缺失說明會議及抽查基準檢討會議,並將抽
查常見缺失及抽查基準彙整於本府網站或函送本縣建築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