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基隆市政府公有建築工程代辦作業要點

27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機關學校委由本府代辦公有建     築工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代辦工程: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委由本府代辦之公有新建建築工程       。   (二)洽辦單位:指委由本府代辦公有建築工程之所屬機關學校。   (三)代辦單位:指代辦工程之執行單位。   (四)使用單位:指工程竣工後,點交接管、使用及後續管理維護之所屬       機關學校。

第三點

得依本要點代辦之工程如下:   (一)工程預算達政府採購法查核金額以上之公有新建建築工程。   (二)未達查核金額以上之公有新建建築工程,經專案陳報本府核准者。   本府各處經簽奉核准移請代辦單位代辦之工程,其代辦作業準用本要點   規定。

第四點

代辦單位由本府指定之。

第五點

洽辦單位下一年度擬委由本府代辦工程,應於八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     ,陳報本府辦理可行性評估:   (一)基地之地籍圖謄本。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基地有建物者,應檢附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築執照;無使用執照者,       請提供現況說明。   (四)有效期限內建築線指示(定)圖。   (五)基地內擬拆除之建築物,已完成報廢法定程序之證明文件。   (六)基地內公用事業管線現況調查。   (七)自行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監造者,應附規劃設計監造契約書圖等       相關文件。   (八)其它由代辦單位指定之文件。

第六點

代辦工程應由洽辦單位、使用單位及代辦單位簽訂工程代辦同意書。     前項同意書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七點

代辦工程由二個以上洽辦單位共同辦理者,應推派一洽辦單位為代表     單位。

第八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代辦:   (一)未依第五點規定陳報本府代辦之工程。   (二)未依第六點第一項規定簽訂工程代辦同意書。   (三)代辦工程如需於年底前完成採購程序,而未於當年六月底前簽訂工       程代辦同意書。   (四)不同建築基地合併辦理之工程。   (五)代辦工程預算應於規劃設計階段完成法定程序。但有特殊情形未能       完成法定程序,經代辦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建築基地有應拆除建築物,未完成報廢之法定程序。

第九點

代辦工程所需之前置作業費、工程管理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     及工程費等預算,應由洽辦單位編列,代辦單位協助規劃。     前項預算之控管、核對、支應、核銷、保留等作業,由洽辦單位辦理     。

第十點

代辦工程編列之工程管理費,其預算金額五分之四,分配由代辦單位     執行代辦作業動支使用;五分之一分配由洽辦單位動支使用。     執行代辦工程所需外聘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用,由洽辦單位支應。

第十一點

代辦工程支用總經費,不得超出法定預算。但工程因變更設計需要       ,經洽辦單位籌妥財源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點

代辦工程採購之契約,應由洽辦單位或使用單位與得標廠商簽訂之       。       洽辦單位或使用單位簽訂之契約書副本,應送代辦單位。

第十三點

代辦工程採購之契約如有履約爭議或涉訟者,應由立約之洽辦單位       或使用單位處理,代辦單位協助之。

第十四點

本府施政計畫列管之代辦工程,其列管作業計畫及各項表報,應由       洽辦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填製,代辦單位協助之;如屬政府採購法       巨額採購案件,發包前之效益分析及竣工後之逐年使用情形,亦同       。

第十五點

代辦工程前置作業,洽辦單位或使用單位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列代辦工程定性定量之使用需求資料,並按需求順位排序。   (二)基地內土地有非屬本府所有或遭他人占有,致影響規劃設計作業者       ,應依法完成所有權移轉、撥用或排除占有。

第十六點

代辦工程有第八點第五款但書情形者,洽辦單位應於規劃設計階段       完成預算法定程序。

第十七點

代辦工程由中央核定補助之預算,如有增減導致規劃費、設計費、       監造費或工程費須辦理變更者,其預算調整作業,應由洽辦單位簽       核後,依規定撥付。

第十八點

代辦工程須辦理開工作業、竣工後點交接管及啟用作業者,其所需       作業費用,應由洽辦單位另行籌措。

第十九點

代辦工程由洽辦單位或使用單位自行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監       造作業者,應於委由本府代辦前,完成工程招標書圖核定並取得建       造執照。

第二十點

代辦工程申請建築執照作業時,洽辦單位或使用單位應依規劃設計       監造契約之約定,檢具建築許可所需之文件函送規劃設計監造廠商       。       起造人應由洽辦單位或使用單位擔任,並於申請建築許可之書表用       印;如有起、承、監造人變更,應副知代辦單位。

第二十一點

代辦工程施工階段,洽辦單位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於分期付款表用印,並辦理動支請示撥款。   (二)協助代辦單位核對工程管理費之支用,不得有超支情形。   (三)代辦工程辦理變更設計作業時,應審認使用單位需求項目並控管預       算。   (四)協助辦理建照執照加註事項。   (五)辦理廠商申請繳交、核退及展期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事項,       並至銀行對保。   (六)協助使用單位成立公共藝術執行小組,辦理公共藝術推動及預算執       行。   (七)協同使用單位出席工程督導、變更設計、民意代表建議案件及民眾       陳情案件等會議及會勘。   (八)配合代辦單位辦理應協調處理之事項。

第二十二點

洽辦單位或使用單位如因經費未定、使用需求未定,或違反本要         點規定,致影響規劃設計或工程進度,經代辦單位協商後仍無法         解決者,本府得終止代辦。         前項情形,代辦單位應將已完成之成果造冊點交予洽辦單位;如         有工程管理費依簽奉核准時之工程進度結清。

第二十三點

洽辦單位及使用單位應於代辦工程驗收時派員會驗。

第二十四點

代辦工程驗收合格後,由代辦單位將使用執照或建築許可文件、         驗收合格文件正本、機電設施使用手冊及竣工圖說等辦理過程全         卷資料移交使用單位收存。         代辦工程有二個以上使用單位接管者,洽辦單位應協助成立公共         事務小組,辦理維護管理事宜。

第二十五點

代辦工程竣工後依申請新增設用電相關規定,應設置專任電氣技         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責任分界點以下用         戶側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者,由使用單位設置電氣技         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並協助廠商辦理新增設用電         申請。

第二十六點

代辦工程於保固期限內及保固期滿,有關廠商保固責任及保固保         證金之核退,由立約之洽辦單位或使用單位召集相關單位辦理會         勘,並依工程契約認定之。         代辦工程於接管使用後,發現損壞部分,如非屬廠商瑕疵擔保或         契約保固責任範圍,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處理。

第二十七點

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