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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都市計畫地區法定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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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縣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除該都市計畫另有規定或屬農業區、保護區外,
面臨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應設置法定騎樓或無遮簷
人行道。
第 3 條
第 4 條
法定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地面,應依下列規定留設:
一 地面應與人行道、已開闢道路、建築線交接面及未開闢道路路邊計畫
高程齊平,並以道路邊界線向內至七十五公分處為 A 段,地面坡度
為五分之一,七十五公分外至三百六十四公分處為 B 段,地面坡度
為四十分之一。
二 地面舖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及阻礙物,並應與鄰地法定騎樓
或無遮簷人行道齊平。
第 5 條
法定騎樓構造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 法定騎樓牆柱應自建築線退縮十五公分以上。法定騎樓之淨寬應達二
點五公尺以上,淨高應達三公尺以上。
二 法定騎樓正面開口應達臨接道路長度二分之一以上;淨高自路肩起算
,應達三點三三公尺以上。開口以外可供通行部分之淨高,自路肩起
算,應達二點二五公尺以上。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