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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書備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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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屏東縣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以維
護施工品質,減少施工災害,執行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屏東縣建築
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築或雜項工
程。
(二)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樓以上之建築工程。
(三)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八公尺以上,或地下二層以上
之建築物。
(四)拆除執照工程其拆屋規模達十層以上之建築物。
(五)經本府認有必要,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建築或雜項工程。
第三點
本要點適用範圍之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承
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應於建築工程申報開工前,向符合之審查機關
或專業團體(以下簡稱審查機構),申請召開施工計畫書審查會(以
下簡稱審查會),並將審查會委員意見及辦理情形,補充於施工計
畫書內簽證負責。
第四點
得辦理之審查機構如下:
(一)建築師公會。
(二)土木技師公會。
(三)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四)大地技師公會。
(五)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審查機構。
第五點
審查機構辦理之規定:
(一)審查機構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承造人提出施工計畫書等文件
後十四日內召開施工計畫書審查會,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
工地主任應親自與會說明,監造建築師得列席參加。審查機構
應提供專業意見包括施工技術服務與諮詢、災害預防與應變之
建議,供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參考,並應作成書
面紀錄。審查機構辦理施工計畫書審查,應遴聘具有相關實際
工程十年以上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專業技師為委員,每次出席審
查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三人。
(二)審查機構應於召開審查會後十日內將審查結果函送申請人。由
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對審查會委員意見及辦理情形,補充於
施工計畫書並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第六點
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審查機構將施工計畫書及審查意見表等相關
資料,並審查機構用印與審查委員簽章後,函送申請人。承造人檢
附於申報開工文件內,並向本府申報開工備查。監造建築師及專任
工程人員應監督工程施工時確實依施工計畫書辦理。
第七點
建築或雜項工程於施工中辦理變更設計,且變更內容涉及施工計畫
書變更者,承造人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並於下次申報勘驗前辦理
完成。
第八點
本要點適用範圍之施工計畫書除應有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
十八條應載明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概要:結構與施工法概要、地下室擋土工法概要(擋土措
施之種類、規格、開挖剖面圖)。
(二)基地環境概況:基地現況及四周基地地下管線及構造物現況調
查、基地土層分布特性、地下水位。
(三)地下室施工作業:地下層開挖擋土措施及挖土工程施工及流程
之安排、地下層開挖之止水及排水措施分析評估、地下層開挖
之安全觀測系統(儀器、數量、安裝位置圖觀測頻率及管理值
表),支撐系統之應力分析及檢討(各階段開挖壁體變形量、
水平支撐設定壓力及地面沉陷分析)、開挖面之上舉、隆起及
砂湧、管湧及整體穩定分析、地質改良工法之施工方式及藥液
成份管制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改良範圍)。
(四)鄰房安全維護措施:開挖深度四倍範圍內之地盤沉陷分析評估
及鄰房、公共設施現況調查、鄰房保護措施。
(五)工法說明:施工程序及管制要點說明(如逆打柱承載重核算、
高空作業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地下室照明、通訊設備、地下室
通風、防火及毒氣體監測防範、鋼骨樓層、樓板進度配合、地
下室緊急逃生措施、地下室各層樓板混凝土養護、地下室運土
計畫、垂直墜落物防範措施、鋼結構銲接產生火花防範措施、
地錨設計、施工拉拔力檢測)。
(六)審查會意見修正對照表(需標註修改頁碼)。
(七)施工災變防救措施計畫(含人員組織表)。
(八)其他應檢附文件:
1.地基調查報告。
2.抽水及停止抽水計畫計算。
3.構台應力分析及設計。
4.緊急搶修及救災應變方式。
5.依相關環境保護法令設置之環境保護措施(噪音、振動、空氣
污染、廢土、廢棄物防制)。
6.特殊模板應力分析及設計。
7.地下連續壁或反循環基樁等施工方法之污染防治措施。
8.施工風險評估報告書。(得參照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營造
工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製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