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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10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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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

一、新北市政府為執行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依據都市計畫 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及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第 2 點

二、公共開放空間系統: (一)開放空間設計: 1、開放空間應具有公共性、開放性、服務性與可及性,並供非特定 民眾休憩與使用,不得設置阻隔設施,並應考量無障礙環境設計 。 2、依各都市計畫書管制事項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 章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案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寬度六公尺以下部分有效值為 一點五,超過六公尺部分有效值為一點零。 (2)廣場式開放空間: 甲、有效獎勵深度應在十公尺以下,超過部分原則不予獎勵,但 超過部分具有連通性或提供商業活動使用,經本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同意者,不 在此限。 乙、經車道分隔個別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 本點規定,倘不符規定之尺寸及面積者不予獎勵。 (3)頂蓋型開放空間:有效係數為零。非住宅使用且確有連通供公 眾通行之必要性,經都設會同意者,得酌予獎勵。 (4)車道及住宅主要出入位置應扣除有效獎勵面積(車道出入口扣 除車道實際寬度,住宅主要出入口扣除一點五公尺寬度)。 (5)建築物一樓為住宅用途使用(如住戶單元、公共服務空間…等 ),須自建築物牆面線全長留設二公尺寬之緩衝空間,該緩衝 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及有效面積。 (6)基地內通路、高層建築緩衝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及有效 面積。 (7)公共服務空間應由公共空間或公共出入口進出且獨立區隔,並 不得設於一樓夾層及兼作入口門廳使用。 (8)臨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線,依建管規定設置擋土牆,第一進設 置高度應低於六十公分以下,以維護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之開放 性及人行使用之舒適性。 (二)景觀及救災間隔: 1、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淨寬一點五公尺以上建築。 2、基地面寬未達十四公尺者: (1)基地面寬十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雙側至少留設淨寬一公尺 。 (2)基地面寬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一點五公 尺。 (3)基地面寬未滿七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一公尺。 (三)防災通道: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或以整體街廓規劃防災 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鋪面應配合周邊形式態樣整體設計。 2、淨寬、淨高應符合防災需求。 3、基地內開放空間位置應配合防災通道規劃配置。 (四)前三款範圍除景觀植栽及街道家具外,不得有地下停車場坡道、樓 板、雨庇、陽台、通排氣口等構造物。

第 3 點

三、人行空間及步道系統: (一)人行空間應就綠帶、設施帶、自行車道及其停車空間、街道家具、 指標系統等規劃配置,以維持整體景觀風貌,並依下列原則設計: 1、除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基地臨接十公尺以上道路者 ,若未留設騎樓時,其臨該道路側應至少退縮寬四公尺以上無遮 簷人行道及綠帶。基地臨接未達十公尺道路者,應至少留設二公 尺以上之人行步道。 2、人行步道或開放空間高程應與公有人行道一致,並與鄰地順平處 理且應考量無障礙動線,沿街式開放空間橫向坡度以不大於百分 之二點五為原則,其餘開放空間橫向坡度以不大於百分之四為原 則。 3、開發基地臨街道轉角處應就交通設施、遮蔭性植栽及行車視距等 整體考量規劃街角廣場,並洽本府交通局確認行穿線劃設方式及 位置配合規劃。 4、車道穿越人行空間,其鋪面應為防滑材質,其高程應與相鄰人行 空間一致。 5、供公眾使用之人行步道及綠帶應配合公共路燈擬訂照明計畫,並 以設置高燈為主,不得設置投射燈。 6、人行空間內(含綠帶)原則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7、地下室通風系統應結合建築物設計。倘有設置於建築物外部之必 要者,排風方向不得面對人行空間。 8、建築基地應套繪並標示基地周邊之現有人行道、既有公共設施( 備)(如路燈、設施箱體、候車亭、依法申請設置之廣告物)、 周邊沿街喬木種類及全街廓高程,整體規劃開放空間動線系統, 避免造成人行通行阻礙。 (二)整體開發地區各街廓之法定退縮範圍,應依據主管機關提出之設計 原則(含自行車道系統、退縮帶人行空間之植栽種類、位置及鋪面 形式與色系)辦理。

第 4 點

四、交通運輸系統之設計: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 1、新建工程為避免基地開發造成停車需求外溢,除應符合一戶設置 一機車位外,汽車位數量未達規劃戶數者,規劃之汽車位應計入 法定汽車位。汽、機車位應以平面停車設計為原則。 2、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停車空間經都設會審議 同意,得酌予折減者,以下列規定辦理: (1)單戶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在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下(不含免計容 積之陽台)之小坪數單元得以零點六六倍計算車位需求量,機 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一車位為原則,汽車折減後數量仍應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2)汽車折減數量以增設自行車或機車位數量補足之。 (3)申請案件容積未超過基準容積者,因基地條件限制,致無法達 到本目之一及之二規定,經都設會同意,得酌予調整。 (4)申請案件需提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者,應依審查通過內容設置停 車空間。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每一宗基地以設置一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但停車位數量超過五 百部、基地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或有本點第五款第二目情形者 ,不在此限。汽機車車道寬度於人行空間出入口處應縮減為六公 尺以下;申請機車數量大於一百部,出入口得以八公尺以下設置 。倘開發基地有特殊使用需求(如:廠房、大型商場等),經提 送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同意後,不在此限。 2、車道出入口截角半徑應小於一點五公尺。 3、汽機車坡道於地面層起始點至人行通行空間、法定退縮範圍、騎 樓或開放空間獎勵範圍之間應留至少六公尺平地緩衝空間,但停 車總數量五十部以下者,得設置四公尺。該緩衝空間兩側以植栽 或設施區隔以維護行人安全。 4、機車停車位應於地下一層集中設置,人車動線應整體考量,減少 交織。 5、地面層原則不得設置迎賓車道,除需大量集結疏散人潮之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經都設會認為確有供公眾使用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 6、觀光旅館、大型商場、廠辦園區、公有建築物、捷運設施、醫院 等開發基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為內化大眾運具動線,減少對外部交通之衝擊,請考量下列規 劃方式: 甲、公車招呼站停等區。 乙、捷運接駁、社區巴士停等區。 丙、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停等區。 丁、大客車、遊覽車停等區。 (2)為推動淨零碳規劃,法定汽車位至少百分之三十應留設電動車 充電設施管線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以臨近地面層合理集中設置 為原則。 (三)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劃: 1、供內部使用之自行車停放空間,應設置於地面層室內或地下一層 ,除以昇降機連接(通),如設置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 2、自行車數量以法定機車數量百分之二十五單層停放設置,並依新 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規定以機車位尺寸及車道寬度 規劃自行車位,以提供多元綠色能源運具未來實際使用之彈性。 3、規劃於地下層之自行車位,未來配合社區實際使用需求,得依公 寓大廈規約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調整作為機車位,以增加 使用彈性。 4、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自行車位經都設會要求應設置 於室內者,得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並以公有建築物或配合國家 政策全棟為社會住宅之建築物為限。 (四)社區使用車位(裝卸、臨停、垃圾車暫停車位): 1、應考量建築空間使用之需求,規劃適當之裝卸、訪客臨停、垃圾 車暫停車位並配合服務動線規劃。該車位不得計入法定及自設停 車數量,並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不得銷售轉移。社區使用 停車位數量,除建築物規劃十戶以下,應依法定車位數加計百分 之二設置(小數點尾數無條件進位)。 2、考量新生活模式及民生交通趨勢,物流、送餐、接送臨停等需求 ,配合基地條件於基地內與車道出入口整併內化設置短時臨停空 間。 (五)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公共停車空間應依下列原則規劃: 1、公共停車空間應集中設置並鄰近地面層,規劃專用樓、電梯,其 出入口應鄰接開放空間或人行道。 2、公共停車位超過八十部者,應規劃與住戶使用分離之獨立車道。

第 5 點

五、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一)山坡地案件考量開發量體對環境容受承載力之影響,對於平均坡度 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四、五級坡範圍),依 法不得配置建築物之基地面積,除計算基準容積外,不得加計任何 容積獎勵值及容積移轉量。 (二)申請容積移轉案件: 1、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移入容積量體評定原則 辦理。 2、申請容積移轉案件,停車位應以坡道平面式設置,但屬都市危險 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案,基地面積小於一千五百平方 公尺且申請容積未達基準容積一點五倍,經都設會考量基地臨路 及重建前後環境容受力等條件,符合下列規定者,並提送交通影 響評估審查同意,得採機械式停車位規劃: (1)應滿足基地停車開發需求,依法定停車位數量設置,不得以繳 納代金方式辦理,倘因基地條件限制,經都設會審議同意,不 在此限。 (2)應依第一目檢討計算接受基地積分(倘建築基地屬連接道路寬 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得以接受基地面臨寬度計入基 分,惟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並依下列 地面層汽機車動線規劃方式計算容積移轉申請額度上限: 甲、採坡道設置,並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留設平地緩衝空間者 ,以接受基地積分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乙、採機械升降設置,應留設寬度及深度各六公尺以上之等候空 間者,以接受基地積分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 (三)商業區: 1、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有規定外,商業使用之樓層應自地面 層起連續設置;倘為住商分棟設置,作為商業棟應設置於主要道 路側或延續鄰地商業空間設置。 2、供作商業使用之樓層不得做管委會空間使用,商業使用與住宅使 用之立面形式應有所區隔,並應提具相關計畫(如空間使用、設 備系統等),其出入動線、垂直動線及住商門廳應獨立區分且空 間大小合理。 3、商業區供一般事務所使用,應載明空間用途,並依建築主管單位 實質審查內容為准。標準層之機房、衛生設備、茶水間、管道間 等服務空間應集中於公共服務核內設置。惟單元室內面積大於一 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於單元內增設一處衛生設備。倘因消防公 共安全有設置垂直消防管道間之需求者,考量社區後續管理維護 ,得經消防技師簽證後於臨接梯廳之共有部分設置,並依本府消 防局相關規定辦理。 (四)公益性設施: 1、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捐贈公益性設施以實際 設置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獎勵,應以建築物專有面積計算,且不 包含露臺、雨遮、陽台、公共設施等。並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計算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及基地應有部分, 併同專有部分之產權無償登記予本市。 2、捐贈公益性設施除社會住宅外,應設置獨立出入口,其用途、樓 層高度及規模需先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接管機關同意 。 3、捐贈公益性設施應一併捐贈附屬汽、機車停車空間,並設立獨立 連通樓、電梯可供通行,該停車空間不另計獎勵,其數量除依建 築技術規則及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檢討外,不得扣除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免設停車空間面積。 4、申請案開發時涉及興闢之公共設施(公園、廣場、道路、空橋等 ): (1)公共設施與申請案件空間宜以設計手法(鋪面、景觀配置等) 區分公、私界面。 (2)興闢公共設施應一併辦理認養或提撥管理維護費用,並依新北 市政府辦理公益性及供公眾使用設施或空間管理維護經費要點 規定計算,如涉及設置垂直連通之電梯等設備應併同提撥一次 汰換費用。 (五)機房設置: 1、機房規劃需考量通風及維修,每層以集中留設一處並由公共服務 核進出。 2、住宅使用建築應以每棟建築集中留設於一處(如設備層),且不 得於住宅單元內設置。 3、機房空間大小應檢附其設備配置平面,依實際需求合理規劃。 (六)其餘分區悉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點

六、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事項: (一)建築高度:建築物樓層達十層以上,需檢討基地與鄰近建築物之天 際線和諧關係。 (二)建築風格、造型、色彩: 1、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 及地區特性。 2、建築物立面應考量使用分區及使用用途合理規劃,影響都市景觀 之立面,其建築風貌以正面處理。 3、空調主機及設備管線設置方式及位置應考量使用及維護之安全性 。避免對公共景觀產生衝擊,並依建管規定檢討設置遮蔽美化。 4、陽臺設計: (1)臨水岸側及景觀側之建築立面應避免設置工作陽臺。 (2)工作陽臺及設備管線應遮蔽美化。 5、裝飾性構造物及屋頂形式設計: (1)裝飾性構造物應依本市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及 相關規定檢討設置。 (2)屋頂設置水塔及機電等設備應遮蔽美化。 6、建築物照明設計: (1)建築物夜間照明設計,應以不同時點表達建築物特色及夜間視 覺景觀。 (2)位於商業區、都市主要幹道、水岸及地標區位者,應特別考量 建物外觀照明設計。 (3)一樓作商業使用部分應規劃夜間全時段照明以提供安全舒適之 人行環境。 7、廣告招牌設計: (1)僅百貨商場及企業總部得設置樹立廣告。 (2)LED 電視牆應避免設置於影響道路交通節點處及臨住宅側。 8、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設計: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除申請臨時 建築外,應避免採用鐵皮搭建等臨時性建築形式,並依下列規定 檢討: (1)建築立面形式設計,為維護整體都市景觀並避免後續不當使用 造成環境凌亂,建築物立面應運用開窗及凹凸設計避免大面積 單一設計,搭配屋簷、格柵、遮陽設施等裝飾性構造物規劃, 以增加建築特色及提升建築能效。 (2)建築色彩設計,考量都市視覺景觀之融合性,宜採中低明度、 低彩度的建材顏色搭配,營造和諧且舒適的視覺效果。 (三)水岸建築量體配置原則:建築基地面臨淡水河、大漢溪、新店溪、 基隆河、景美溪、三峽河、二重疏洪道之第一街廓申請案件(如附 圖一),開放空間應配置於臨水岸側以加強與河岸活動之聯結,並 為維護水岸整體景觀及微氣候通風機能。基地平均寬度大於十五公 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檢討: 1、整體開發地區(如: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建築物各幢立 面總寬度與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應小於百分之七十,但建築物 裙樓高度十二公尺(絕對高度)以下不在此限。 2、其他非整體開發地區(如附圖二): (1)面臨環河道路及面臨河岸第一排之建築基地,建築物對角線不 得超過五十公尺或依前目規定檢討。 (2)其餘建築基地,考量風環境及視覺景觀,建築物量體應採用錯 落有致之建築型式規劃,並留設足夠退縮風廊及建築逐層退縮 等設計。 3、為維護水岸區域天然導風之風場環境,建築物之水平向連續牆面 寬度,住宅區及商業區以不超過六十公尺、工業區以不超過八十 公尺為原則。 4、有關工業廠房等類型建築物,考量其生產、製造及營運模式等特 殊要求,得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且建築物各幢立面總 寬度與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不大於百分之八十五者,經都設會 審議同意得不受前三目規定限制。

第 7 點

七、環境保護設施: (一)資源回收、垃圾暫存及操作空間: 1、應設置合理之資源回收、垃圾暫存及所需之操作空間,並說明清 運方法。 2、優先於地下一層設置,並考量可及性、安全性,及清理垃圾之運 具所需車道淨寬及淨高。 3、倘設置於一樓時應妥善圍蔽並考量環境維護。 (二)低衝擊開發設計:基地排水設施以排入樹穴、草溝或降低高度等遲 滯地表雨水逕流之方式,以避免降水直接排入地區公共排水溝;基 地周邊境界線旁側加設草溝或粗礫石之滲透側溝,以利減緩都市洪 峰、增加基地之保水能力。 (三)因建築構造或用途特殊無法設置屋頂綠化、綠能設施或設備者,經 都設會同意得以增加地面層綠覆率或喬木加倍設置或以符合第八點 第二款垂直綠化設計作為替代方案。

第 8 點

八、景觀計畫: (一)景觀植栽設計原則: 1、植栽設計應依當地生態氣候等條件選擇適當之樹種,並以複層植 栽規劃。 2、喬木配置之檢討請參考附表一,米高徑應達八公分以上。 3、植栽設計部分之覆土深度,喬木應大於一點五公尺,灌木應大於 零點六公尺,地被植物應大於零點三公尺;且應綠化範圍其面積 每滿三十六平方公尺應種植喬木一棵,其樹冠底離地淨高應達二 點五公尺以上、樹穴覆土處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開放空間 植栽覆土應順平處理,如遇地下室範圍,應採降版方式設計,並 強化結構及排水系統規劃。 4、人行空間內之綠帶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隔物, 以利雨水入滲。 5、基地內人行道退縮寬度達六公尺以上者,應設計雙排大型喬木。 6、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或開放式綠帶(廊)須延續鄰地之樹型及樹 穴位置設計。 7、基地內既有喬木應盡可能保存,需要遷植者應妥適處理,並檢附 樹種、移植方式及位置之說明;符合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 樹木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垂直綠化設計原則: 1、位於下列建築基地之建築物,除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四十三條綠化規定外,應優先設置垂直綠化設施,並納入維護管 理計畫: (1)公有建築物。 (2)位於工業區、產專區及特專區等作為生產、研發、製造之大型 工廠及辦公室等建築物。 (3)建築物用途為企業總部、大型商場及旅館之建築物。 2、至少一向立面,以其各層使用單元長度百分之三十,配合立面整 體規劃,檢討設置垂直綠化設施範圍。 3、垂直綠化設施:灌木、懸垂或爬藤植物規劃,其覆土寬度及深度 不得低於零點六公尺、喬木規劃應不得低於一點二公尺。 (三)基地內綠化面積應符合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及都 市計畫書管制事項,倘確有困難及各該都市計畫書有授權放寬者得 依下列方式補償: 1、可綠化部分應全部綠化。 2、增加立體綠化,於屋頂、露臺、平台等水平人工地盤予以綠化( 補足面積)。 3、綠覆率應達百分之百。 (四)考量屋頂隔熱降溫及截留雨水減緩逕流,屋頂(含露臺、平台)綠 能設備應不得大於綠化設施(綠化)面積。 (五)本原則所稱綠覆面積指植物枝葉覆蓋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外地面之面 積,所稱綠覆率指綠覆面積與實設空地之百分比,綠覆面積之計算 面積如下: 1、採用喬木栽植時綠覆面之計算方法如附表一。 2、灌木以實際面積加百分之五十計算。 3、地被植物以被覆面計算。 4、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5、景觀生態池體三分之一周長與原土層銜接,綠覆面積以其面積二 分之一計算。 6、建築物立面以種植藤蔓類植栽者,以實際攀附面積作計算。 (六)圍牆、綠籬設置: 1、提供民眾洽公或集散之公有建築物不得設置圍牆,其餘公有建築 物得以綠籬規劃。 2、前項以外之建築得以綠籬(含一百二十公分以下鐵網)規劃。 3、確有安全管理需求之建築物得設置圍牆,其高度不得高於一百二 十公分,牆面鏤空率須達百分之七十以上,牆基高度不得高於二 十公分。

第 9 點

九、管理維護計畫: (一)申請案件符合下列事項者,應敘明其管理維護計畫: 1、留設開放空間者:含範圍、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管理維護基金 之金額。 2、捐贈或設置公益空間者。 3、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公共停車者。 4、有關推動淨零碳所規劃之垂直綠化設施等,為維持良好運作,應 載明相關垂直綠化空間及設施之維護管理計畫,以利後續管委會 接管持續運作。 (二)前款事項亦應納入銷售契約以供買受人知悉。

第 10 點

十、其他: (一)公共建築辦理公開競圖或招商前,得將本原則相關規定納入競圖須 知或招商文件。 (二)本原則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本市都設會作成共通性決議後據以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