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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原住民族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辦法
8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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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原住民族地區簡化建築管理,依建築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建築法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地區係指新竹縣五峰鄉、尖石鄉、關西鎮轄內原住民保留
地範圍。
起造人資格限制以土地所有權人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第三條
原住民族地區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建築許可,得不適用本法及建築技術
規則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高度不超過三層樓並不超過十
點五公尺,僅供一幢一棟一戶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特色、圖騰且供住宅用
途使用之建築物。
二、其他經本府認定具原住民族特色之臨時性或紀念性且非供居住使用之建築
物或雜項工作物,如竹屋、穀倉、瞭望台、涼亭等。
依據本府擬訂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造執照者,若不改變主體結構,樓
地板面積增減百分之五以內,得免辦理變更建造執照程序。
第四條
原住民族地區建築基地得免受新竹縣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最小
基地面積、最小寬度及深度之限制。
第五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得免臨接道路及檢附建築線指示(定)
圖,但應於配置圖說載明聯外通路關係。
前項基地進出通路由起造人切結自行處理,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
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第一項建築基地不適用新竹縣建築基地綠化實施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
第三條規定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之事項如下:
一、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
二、有效日照、日照、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
三、建築物停車空間。
四、綠建築基準規定事項。
五、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六、基地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不得建築。
七、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一點五公尺設置人行步道。
第七條
第三條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但於
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前,應由建築師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
規定簽證。
第三條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免依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
定申報勘驗。除標示拍照日期之工地現場查驗照片應於開工時檢附外,其餘相關勘
驗資料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