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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書備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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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竹縣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以維護施工品     質,減少施工災害,特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及補充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     條例第二十六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築或雜項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樓以上之建築工程。     (三)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九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二層之         建築物或開挖範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工程。     (四)經本府認有必要,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建築或雜項工程。

第三點

本要點適用範圍之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承造人應於     建築工程申報開工前,向符合之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以下簡稱審查機構),     申請召開施工計畫書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並將審查會委員意見及辦理     情形,補充於施工計畫書內簽證負責。

第四點

得辦理之審查機構如下:     (一)各土木技師公會。     (二)各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三)各大地技師公會。     (四)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審查機構。

第五點

審查機構辦理之規定:     (一)審查機構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承造人提出施工計畫書等文件後十四日         內召開施工計畫書審查會,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親自與         會說明,監造建築師得列席參加。審查機構應提供專業意見包括施工技         術服務與諮詢、災害預防與應變之建議,供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及工         地主任參考,並應作成書面紀錄。審查機構辦理施工計畫書審查,每次         出席審查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人。     (二)審查機構應於召開審查會後十日內將審查結果函送申請人。

第六點

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審查機構將施工計畫書及審查意見表等相關資料,並     加蓋審查機構與審查委員之印鑑(章),函送申請人。承造人檢附於申報開工     文件內,始得申報開工。監造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應監督工程施工時確實     依施工計畫書辦理。

第七點

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三點五公尺以上,未採用地下連續壁擋土     工法之建築工程,應對面前道路進行檢測,並納入施工計畫書內。

第八點

建築或雜項工程於施工中辦理變更設計,且變更內容涉及施工計畫書變更者,     承造人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並於下次申報勘驗前辦理完成。

第九點

本要點之施工計畫書應附文件,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