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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11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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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第二點

都市設計審議,除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第三點

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二)都市計畫內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         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但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     准者,不在此限。     (三)都市計畫內各級私立學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         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第四點         規定辦理者。     (五)都市計畫內建築基地增加建築容積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十者         。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需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第四點

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應檢附申請書及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向本府提     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報告書格式及審議流程,由本府定之。

第五點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提送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會(以下簡稱   都審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建築基地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         以上。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         公尺以上。     (三)都市計畫內公有建築物或各級私立學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         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二千平方公尺以上。     (四)高層建築物。     (五)都市計畫規定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工程需經都市設計審議。     (六)其他經都市計畫指定區域(文化、古蹟或重點景觀等)或經都審         會第二審議會決議應提送第一審議會審議。

第六點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提送都審會第二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四千平方公         尺。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萬五千平         方公尺。     (三)都市計畫內公有建築物或各級私立學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         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萬二千平方公尺。     (四)依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提請都市設計審議。

第七點

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且涉及下列審議事項之一,應併桃園市     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免提送都審會審議: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件。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建築物高度放寬申請案件         。

第八點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送都審會審議:     (一)第五點第五款之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經主辦機關自訂審查         程序報本府核准,並於設計階段邀集本市都審會三位委員(至少     含都市設計、景觀設計、專家學者各一人)審查。     (二)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面積未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五,且     未達三百平方公尺,容積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準容積率百分之十。     (三)免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雜項工作物或臨時性建築物等。     (四)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申請案件。

第九點

都市設計審議涉及都市更新之案件,得與都市更新聯席審議。

第十點

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申請人應自收受會議紀錄起三個月內,檢具修     正完竣之報告書圖向本府申請核備,逾期未申請者,應重新申請審議     。

第十一點

申請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但申請人       因故無法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六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       都市設計審議涉及都市更新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收受本府權利變換       計畫書核定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採協議合建者,申請人       應自收受本府事業計畫核定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       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限申請建築執照者,其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函失其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