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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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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有關申請重建及重建計畫之審查     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重建計畫經申請人會同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     出申請,由本府進行初審,審查文件資料不全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重建計畫申請書。     (二)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重建資格之證明文件或第三項         所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重建計畫範圍內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報核日前三個月         內印製)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五)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同意書         (報核日前三個月內簽具)。     (六)報核日前三個月內印製之地籍圖。     (七)建築線指示(定)圖(免指定或指示建築線地區,應檢附都市計           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八)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建築物配置及設計檢討示意書           圖。     (九)原建蔽率、原建築容積檢討,及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額度。     (十)經本府指定之其他文件。     重建計畫依前項規定完成初審者,由本府核定。但涉及第三點者,由     本府提送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稱預審小組)審查。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關之書表格式範本,由本府公告之。

第三點

預審小組審查重建計畫之項目如下:     (一)依本條例實施重建,申請放寬建蔽率或建築物高度。     (二)其他經本府認有必要之審查事項。

第四點

受託設計建築師應親自出席或委託其他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代理出席     預審會議簡報及說明,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重建計畫經預審小組審查通過後,應於會議紀錄送達之次日起四十五     日內提具容積獎勵協議書及第二點所訂之相關書圖一式三份,報請本     府辦理重建計畫核定程序;屆期未提具者,本府得廢止原審查結果,     並駁回其申請案件。

第五點

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二點規定重新申請:     (一)變更重建計畫範圍。     (二)變更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三)變更內容涉放寬建蔽率或建築物高度。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應重新審查之事項。     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二點規定重新申請。但         新建建築物之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變更重建計畫,本府     僅審核申請變更部分,未申請變更部分不予審核:     (一)變更申請人。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申請獎勵者,            變更建築物配置、景觀配置等涉及退縮範圍。     (三)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申請獎勵者,變更建築物使用類組或用途。     (四)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申請獎勵者,變更建築物使用類組或用途。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應申請變更之事項。     前項變更應檢具之申請文件,由本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