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 行政規則 · 全文快照
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計指導原則
7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為管理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室內汽車及機車停車空間設計配置方式,並
杜絕違規使用情事,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點
建築執照申請案,於地面層以上樓層附設室內汽車及機車停車空間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無障礙停車位得設置於地面層外,公有建築物、農舍及建築
基地面積在四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且其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
達十八公尺者,得於地面層以上附設停車空間。但依法留設騎
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或無遮
簷人行道後之寬度、深度及面積計算之。
(二)設置室內停車空間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
尺。
(三)室內停車空間及其他居室空間應分別集中設置,且與鄰接之室
內其他用途及逃生避難路徑,均應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無
開口厚度達三十公分以上之防火實牆區劃分隔,該停車空間除
車道外並得留設一處出入口連接室內逃生避難路徑通往戶外,
該出入口應設置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遮煙性能之防火
門。
(四)停車空間臨接道路側及地界側之外牆、車道門及圍牆透空率,
合計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四點
建築執照申請案,於地下層附設室內汽車及機車停車空間之樓層,該
樓層停車空間及其他居室空間,應分別集中設置,且與鄰接之室內其
他居室及逃生避難路徑,應分別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無開口厚度
達三十公分以上之防火實牆或寬度二公尺以上走廊、梯廳區劃分隔。
其出入口應設置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遮煙性能之防火門。
第五點
第六點
有關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車停車位尺寸:長二二0公分、寬九0公分。
(二)機車車道:寬度為一二0公分以上,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三)機車客貨昇降機:車廂尺寸為淨寬一二0公分、深二四0公分
以上,且載重應符合 CNS規範之客貨兩用昇降機或其他符合CN
S 規範之昇降機。
(四)機車位不得設置於斜坡上。
(五)原有合法建築物增設機車停車空間,應以坡道連接道(通)路
者,其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六,並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及樹立警
告標誌。
第七點
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因素,以致適用本原則
確有困難者,得經臺北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通過後,得不適用
本原則一部或全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