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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8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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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
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二、建築基地地面以下為流砂、湧泉、溫泉或岩石層,開挖地下室確有困
難。
三、建築物辦理增建或變更使用,需增設防空避難設備。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施工困難。
第 3 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十
五公尺;基地應留設騎樓者,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深
度、寬度及面積為準。
二、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在八輛以
下。
三、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
四、停車空間在八輛以下集中留設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
五、建築基地因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車輛無法通行。
六、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坡度超過一比六。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為不宜設置。
第 4 條
依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申請繳納代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防空避難設備:
代金總額 =【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建築基地當期
公告現值(新臺幣元 / 平方公尺)× 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建
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 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平方公尺)
。
二、停車空間:
代金總額 =【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建築基地當期
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尺)×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 40 × 車位數。
三、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
代金總額=防空避難設備代金總額+停車空間代金總額;防空避難設備
及停車空間代金總額比照前二款規定核算。
第 5 條
申請繳納代金,應於領取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向臺東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繳納。
第 6 條
申請人繳交之代金,應繳入本府專帳管理並透過編列預算統籌運用於集中
興建或購置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等相關用途。
第 7 條
依前條興建完成或購置之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其所有權登記為臺東
縣所有,並由本府核定管理機關負責或委託管理維護。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