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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標準
3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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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
第 2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
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