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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標準

3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12 日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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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2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 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