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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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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為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審查     雲林縣 (以下簡稱本縣) 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並兼顧居住環境     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都市計畫 (說明) 書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點

受理審查機關,一般旅館為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觀光旅館     及國際觀光旅館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四點

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客房數應在十六間以上。  (二) 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 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四) 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五) 申請設置旅館基地面前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但其寬度       不足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       空地面積,且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六) 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第五點

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 (觀     光單位) 申請:  (一) 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一) 。  (二) 建築設計圖說,包括:     1.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地號、境界縣、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         度。     3.各層平面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  (三) 建築物為新建造之新設旅館,並應備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       權同意書 (土地係自有者免付) 。  (四) 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及既有旅館,並應備       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線指       定或指示圖、建築物使用同意書 (建物係自有者免附) 。     前項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     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以八個月以內取得者有     效。

第六點

本府 (觀光單位) 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及審查表 (如附     表二) 所列事項。     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     申請人變更前項核准內容時,應依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重新申     請。

第七點

業者於申請建築物變更用途期間,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得以已     申請變更用途中為由而免予處分。

第八點

本要點施行前,依原交通部觀光局訂頒之「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     館設置要點」提出之申請案件,仍得適用其規定﹐持續審結。

第九點

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