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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規定
10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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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研議等事項,強化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之審議功能,並簡化審議程序,特訂定本規定。
第二點
本會審議程序規定如下:
(一)委員會審議程序:由幹事會初審後,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專案委員會審議程序:由幹事會初審後,提送專案委員會逕行審議。
(三)簡化委員會審議程序:由簡化委員會逕行審議,並由幹事會協助審查。
第三點
本府得視各都市計畫區內之重要節點、重要景觀區帶、量體高度、開發規模、土地使用特性及可能產生環境
影響衝擊等因素,就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分別訂定授權幹事會辦理、建築師簽證辦理,或逕依建築管理程序辦理
之授權範圍。
前項授權範圍,由本府另定之。但各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點
本會幹事會審議時,設計人應列席說明;設計人無法列席時,得檢具委託書委託其他建築師代理列席。
第五點
申請都市設計審議者,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為之。但逕依建築管理程序辦理
者,不在此限:
(一)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收件檢核表。
(二)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紙本。
(三)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電子檔光碟。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第六點
申請人得於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中,先以研議方式就審議範圍之部分事項,提請本會討論。
第七點
申請案應經本會及本府工務局建造執照預審小組、高雄加工出口區暨成功物流園區建築及景觀預審審議者,
得以聯席會議方式辦理。其他經本府都市發展局認為有聯審之必要而經簽陳本府核准之案件,亦同。
第八點
第九點
本會審議範圍、因執行都市設計審議所生爭議或有關疑義,得提請本會解釋之。
第十點
本規定所定書圖文件之格式、範例、份數及各審議程序流程圖,由本府公告之。